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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 文 機 關︰教育部 | |||||||||
來 文 字 號︰臺教學(三)字第1060036118號 | |||||||||
發 文 日 期︰2017-03-30 | |||||||||
主 旨:轉知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106年3月3日召開「高風險孕產婦健康管理試辦計畫」專家輔導會議決議事項,請依說明辦理並轉知所屬,請查照。 | |||||||||
說 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106年3月14日國健婦字第1060400500號函送旨揭會議紀錄,就其中與校園中懷孕學生照護及協助有關者,摘如下列: (一)會中建議參與旨揭試辦計畫4縣市(新北市、嘉義縣、花蓮縣及臺東縣)之社會局處及衛生局,可透過此計畫整合成縣市提供未成年懷孕之單一服務窗口(請上開縣市教育局/處洽詢確認單一窗口後轉知所屬學校運用及參與該試辦計畫;並請該等區域內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參考運用)。 (二)未成年少女懷孕於產後出現問題 (曾自殺、憂鬱症等問題)、曾生下早產兒或妊娠中止,或懷孕學生遇有經濟問題,請學校依「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要點」,整合衛生醫療之衛教及社政福利資源,予以協助懷孕學生。 (三)學校若接獲醫療院所通知18歲以下學生懷孕時,可指導學生避免激烈運動導致早產或流產,並請學校輔導室介入服務 。 (四)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網站建置提供未成年少女懷孕服務流程、諮詢專線及求助網站等資訊,學校於提供懷孕學生服務或宣導時可參考運用。 (五)學校知悉16歲以下之學生懷孕時,請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及依性侵害防治法第8條規定,進行法定通報。 二、上開資源請學校宣導周知,並請學校依性別平等教育法及「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要點」規定,除落實實施性別平等教育暨性教育課程或活動,教導學生學習避免非預期懷孕之知能外,並於輔導及協助懷孕學生過程中,整合運用上開衛政及社政之資源,以積極保障懷孕及育有子女學生之受教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