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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文 机 关︰教育部 | |||||||||
来 文 字 号︰台教学(三)字第1060036118号 | |||||||||
发 文 日 期︰2017-03-30 | |||||||||
主 旨:转知卫生福利部国民健康署106年3月3日召开「高风险孕产妇健康管理试办计画」专家辅导会议决议事项,请依说明办理并转知所属,请查照。 | |||||||||
说 明: 一、依据卫生福利部国民健康署106年3月14日国健妇字第1060400500号函送旨揭会议纪录,就其中与校园中怀孕学生照护及协助有关者,摘如下列: (一)会中建议参与旨揭试办计画4县市(新北市、嘉义县、花莲县及台东县)之社会局处及卫生局,可透过此计画整合成县市提供未成年怀孕之单一服务窗口(请上开县市教育局/处洽询确认单一窗口后转知所属学校运用及参与该试办计画;并请该等区域内高级中等以上学校参考运用)。 (二)未成年少女怀孕于产后出现问题 (曾自杀、忧郁症等问题)、曾生下早产儿或妊娠中止,或怀孕学生遇有经济问题,请学校依「学生怀孕受教权维护及辅导协助要点」,整合卫生医疗之卫教及社政福利资源,予以协助怀孕学生。 (三)学校若接获医疗院所通知18岁以下学生怀孕时,可指导学生避免激烈运动导致早产或流产,并请学校辅导室介入服务 。 (四)卫生福利部社会及家庭署网站建置提供未成年少女怀孕服务流程、谘询专线及求助网站等资讯,学校于提供怀孕学生服务或宣导时可参考运用。 (五)学校知悉16岁以下之学生怀孕时,请依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第53条及依性侵害防治法第8条规定,进行法定通报。 二、上开资源请学校宣导周知,并请学校依性别平等教育法及「学生怀孕受教权维护及辅导协助要点」规定,除落实实施性别平等教育暨性教育课程或活动,教导学生学习避免非预期怀孕之知能外,并于辅导及协助怀孕学生过程中,整合运用上开卫政及社政之资源,以积极保障怀孕及育有子女学生之受教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