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導】重申校園如發生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應確依性別平等教育法及依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所定程序調查處理

  • 2016-09-22
來 文 機 關︰教育部 聯絡人 :高瑞蓮
來 文 字 號︰臺教學(三)字第1050127705號 電 話 :(02)77367823
發 文 日 期︰2016-09-10 署   名︰
主   旨:重申校園如發生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應確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稱性平法)及依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以下稱防治準則)所定程序調查處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   明:
一、依據本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近期調查處理學校違法案件之處理建議辦理本通函,請學校加強宣達周知。
二、依性平法第21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發生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於依法通報後,應將該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平會調查處理。此階段請由性平會承辦人員聯繫疑似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告知其得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積極鼓勵其向性平會提出申請調查,或由性平會評估後以檢舉案進行調查。性平會於此討論過程,並請依性平法第23條、第24條及防治準則第25條規定,提供當事人心理輔導、保護措施與必要協助事項、尊重被害人之意願,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以及避免報復情事與其他性平會認為必要處置(如校園危機因應、要求校內人員對相關當事人保密以避免勾串、避免以訛傳訛形成不友善校園環境等)。
三、另請學校將上開法令規定列為105學年度第1學期重要宣導事項,務必宣達校內各級主管及教師,以避免因校內人員誤解法令,致違法或以不當之程序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造成對被害人之二度傷害,或形成不友善之學習環境,損害當事人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