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导】重申校园如发生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事件,应确依性别平等教育法及依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防治准则所定程序调查处理

  • 2016-09-22
来 文 机 关︰教育部 联络人 :高瑞莲
来 文 字 号︰台教学(三)字第1050127705号 电 话 :(02)77367823
发 文 日 期︰2016-09-10 署   名︰
主   旨:重申校园如发生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事件,应确依性别平等教育法(以下称性平法)及依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防治准则(以下称防治准则)所定程序调查处理,请查照并转知所属。
说   明:
一、依据本部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性平会)近期调查处理学校违法案件之处理建议办理本通函,请学校加强宣达周知。
二、依性平法第21条第1项及第3项规定,学校校长、教师、职员或工友知悉发生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事件于依法通报后,应将该事件交由所设之性平会调查处理。此阶段请由性平会承办人员联系疑似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告知其得主张之权益及各种救济途径,积极鼓励其向性平会提出申请调查,或由性平会评估后以检举案进行调查。性平会于此讨论过程,并请依性平法第23条、第24条及防治准则第25条规定,提供当事人心理辅导、保护措施与必要协助事项、尊重被害人之意愿,减低当事人双方互动之机会,以及避免报复情事与其他性平会认为必要处置(如校园危机因应、要求校内人员对相关当事人保密以避免勾串、避免以讹传讹形成不友善校园环境等)。
三、另请学校将上开法令规定列为105学年度第1学期重要宣导事项,务必宣达校内各级主管及教师,以避免因校内人员误解法令,致违法或以不当之程序处理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事件,造成对被害人之二度伤害,或形成不友善之学习环境,损害当事人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