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南市政府110年11月17日府社家字第1101404563號函辦理,並依本部110年2月17日臺教學(三)字第1100012284A號函(諒達)續辦。
二、重申前函說明三: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盤點校內設有學生校外實習、建教(產學)合作學習之相關科/系/所,由學校所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列為每年度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之例行重點宣導工作計畫,指定該等科/系/所於學生完成校內課程,進入實習、建教(產學)合作學習階段前,均需辦理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防治宣導教育,並請各校性平會定期檢視與檢討辦理情形。
正 本:各公私立大專校院、國立暨私立(不含北高新北臺中桃園五市)高級中等學校、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
副 本:臺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