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台南市政府110年11月17日府社家字第1101404563号函办理,并依本部110年2月17日台教学(三)字第1100012284A号函(谅达)续办。
二、重申前函说明三:请高级中等以上学校盘点校内设有学生校外实习、建教(产学)合作学习之相关科/系/所,由学校所设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性平会)列为每年度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防治之例行重点宣导工作计画,指定该等科/系/所于学生完成校内课程,进入实习、建教(产学)合作学习阶段前,均需办理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之防治宣导教育,并请各校性平会定期检视与检讨办理情形。
正 本:各公私立大专校院、国立暨私立(不含北高新北台中桃园五市)高级中等学校、各直辖市政府教育局及各县市政府
副 本:台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教育部国民及学前教育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