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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 別︰普通件 | 地 址︰10051臺北市中山南路5號 | ||||||||
密 等︰普通 | 傳 真 :02-33437834 | ||||||||
來 文 機 關︰教育部 | 聯絡人 :林沛雨 | ||||||||
來 文 字 號︰臺教學(三)字第1090092438號 | 電 話 :02-7736-7825 | ||||||||
發 文 日 期︰2020-06-24 | 署 名︰ | ||||||||
附 件:無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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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重申並落實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5條規定,並請加強宣導1案,請查照。 | |||||||||
說 明: 一、依據109年3月24日教育部性別平等專案小組109年第1次會議決議辦理。 二、茲重申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5條規定:教職員工之職前教育、新進人員培訓、在職進修及教育行政主管人員之儲訓課程,應納入性別平等教育之內容;其中師資培育之大學之教育專業課程,應有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三、為落實性別意識培力,培養教職員工具有性別敏感度,於進行教學、執行業務或推動校園行政事務時,能具性別觀點,追求性別平等,請評估所屬教職員工需求,統整校內外資源,設計規劃各種研習課程,如網路學習、專題講演、團體討論、案例研討工作坊、交流會、集會、社團等,以促使教師具備性別平等意識、相關法律及專業知能。 四、請加強宣導上開規定,以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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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本: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各公私立大學校院 | |||||||||
副 本:本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