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教育部函知重申并落实性别平等教育法第15条规定,并请加强宣导1案,请查照。

  • 2020-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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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文 机 关︰教育部 联络人 :林沛雨
来 文 字 号︰台教学(三)字第1090092438号 电 话 :02-7736-7825
   
发 文 日 期︰2020-06-24 署   名︰
附   件:无附件
 
主   旨:重申并落实性别平等教育法第15条规定,并请加强宣导1案,请查照。
说   明:
 一、依据109年3月24日教育部性别平等专案小组109年第1次会议决议办理。
 二、兹重申性别平等教育法第15条规定:教职员工之职前教育、新进人员培训、在职进修及教育行政主管人员之储训课程,应纳入性别平等教育之内容;其中师资培育之大学之教育专业课程,应有性别平等教育相关课程。
 三、为落实性别意识培力,培养教职员工具有性别敏感度,于进行教学、执行业务或推动校园行政事务时,能具性别观点,追求性别平等,请评估所属教职员工需求,统整校内外资源,设计规划各种研习课程,如网络学习、专题讲演、团体讨论、案例研讨工作坊、交流会、集会、社团等,以促使教师具备性别平等意识、相关法律及专业知能。
 四、请加强宣导上开规定,以促进性别地位之实质平等,消除性别歧视,维护人格尊严,厚植并建立性别平等之教育资源与环境。
正   本:各直辖市政府教育局及各县市政府、教育部国民及学前教育署、各公私立大学校院
副   本:本部学生事务及特殊教育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