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教育部函知為落實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1條第1項,通報不得超過24小時之規定,請加強向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宣導,以提升通報知能並保障學生權益,請查照。

  • 2019-06-17
密   等︰普通 聯絡人 :黃乙軒
來 文 機 關︰教育部 電話 :(02)77367819
來 文 字 號︰臺教學(三)字第1080084958號 Email :yutsuki@mail.moe.gov.tw
   
發 文 日 期︰2019-06-17 署   名︰
附   件:無附件
 
主   旨:為落實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1條第1項,通報不得超過24小時之規定,請加強向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宣導,以提升通報知能並保障學生權益,請查照。
說   明:
 一、旨揭規定以:「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除應立即依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外,並應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係指應向「學校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
 二、另同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違反第21條第1項規定,未於24小時內,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三、又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16條第1項規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依本法第21條第1項規定,應立即按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向學校權責人員通報,並由學校權責人員依相關法律規定向直轄市、縣(市)社政及教育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
 四、爰請於學校防治規定定明學校權責人員(或單位)之相關通報權責,並落實向校長、教師、職員、工友及權責人員宣導,確保上述人員均瞭解應於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24小時內完成向主管機關通報,據以保障學生權益。
正   本:各公私立大專校院、國立暨私立(不含北高新北臺中桃園五市)高級中等學校、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各國立國民小學
副   本: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本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