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教育部函知为落实性别平等教育法第21条第1项,通报不得超过24小时之规定,请加强向学校校长、教师、职员或工友宣导,以提升通报知能并保障学生权益,请查照。

  • 2019-06-17
密   等︰普通 联络人 :黄乙轩
来 文 机 关︰教育部 电话 :(02)77367819
来 文 字 号︰台教学(三)字第1080084958号 Email :yutsuki@mail.moe.gov.tw
   
发 文 日 期︰2019-06-17 署   名︰
附   件:无附件
 
主   旨:为落实性别平等教育法第21条第1项,通报不得超过24小时之规定,请加强向学校校长、教师、职员或工友宣导,以提升通报知能并保障学生权益,请查照。
说   明:
 一、旨揭规定以:「学校校长、教师、职员或工友知悉服务学校发生疑似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事件者,除应立即依学校防治规定所定权责,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通报外,并应向学校及当地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通报,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系指应向「学校主管机关」及「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通报。
 二、另同法第36条第1项规定,学校校长、教师、职员或工友违反第21条第1项规定,未于24小时内,向学校及当地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通报者,处新台币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锾。
 三、又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防治准则第16条第1项规定:「学校校长、教师、职员或工友知悉服务学校发生疑似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事件者,依本法第21条第1项规定,应立即按学校防治规定所定权责向学校权责人员通报,并由学校权责人员依相关法律规定向直辖市、县(市)社政及教育主管机关通报,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
 四、爰请于学校防治规定定明学校权责人员(或单位)之相关通报权责,并落实向校长、教师、职员、工友及权责人员宣导,确保上述人员均了解应于知悉服务学校发生疑似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事件之24小时内完成向主管机关通报,据以保障学生权益。
正   本:各公私立大专校院、国立暨私立(不含北高新北台中桃园五市)高级中等学校、各直辖市政府教育局及各县市政府、各国立国民小学
副   本:教育部国民及学前教育署、本部学生事务及特殊教育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