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教育部函知有關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30條第3項規定適用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 2018-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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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 文 機 關︰教育部 聯絡人 :高瑞蓮
來 文 字 號︰臺教學(三)字第1070029022號 電 話 :(02)77367823
   
發 文 日 期︰2018-03-23 署   名︰
附   件:無附件
 
主   旨:所詢有關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30條第3項規定適用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
 一、復貴府107年2月21日府教特字第1070048742號函。
 二、依性平法第21條第3項規定,學校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以下簡稱校園性別事件),應將事件交由學校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調查處理;第30條復規定,學校之性平會處理該等事件時得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必要時,部分小組成員得外聘。原立法意旨係考量該等事件通常涉及性別意識及相關專業問題,故調查者應具有性別平等意識,部分成員也應具有專業背景。倘學校或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之委員人數眾多或專業背景不足,為有效進行案件之調查,爰規定學校性平會得成立調查小組,並規定調查小組組成之專業背景、性別平等意識及性別比例。另恐學校調查小組相關專業人力不足,爰規定部分小組成員得外聘。
 三、依現行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實務現況,學校或主管機關性平會基於迴避、公正性及專業性等考量,避免校內成員與行為人之情誼或共事關係影響事件之調查與評議,或校內人員自行迴避擔任調查小組成員、當事人主張校內多數人員應迴避等原因,常見學校組成符合性別比例與調查專業,但小組成員全為學校人員或性平會委員以外之調查小組。查性平法立法之時,尚無法窮舉校園內之各種狀況,雖定有「必要時,部分小組成員得外聘」之規定,倘學校基於調查事件之專業、公正及有效性,確有顧慮情誼與共事之考量而有所迴避,其組成全為「學校人員或性平會委員」以外成員之調查小組,尚未違反性平法第30條所定成立調查小組,以有效進行事件調查之立法目的,自應予尊重。
 四、為杜此調查小組組成之相關爭議,本部業依行政院105年7月1日院臺訴字第1050165472號函規定,刻正研修性平法第30條第2項後段規定中。
 五、副本抄送各級學校及各地方政府知照。
正   本:彰化縣政府
副   本:各公私立大專校院、國立暨私立(不含北高新北臺中桃園五市)高級中等學校、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彰化縣政府除外)、各國立國民小學、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