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教育部函知有关性别平等教育法(以下简称性平法)第30条第3项规定适用疑义案,复如说明,请查照并转知所属。

  • 2018-03-26

 

速   别︰普通件 地 址︰10051台北市中山南路5号
密   等︰普通 传 真 :(02)33437834
来 文 机 关︰教育部 联络人 :高瑞莲
来 文 字 号︰台教学(三)字第1070029022号 电 话 :(02)77367823
   
发 文 日 期︰2018-03-23 署   名︰
附   件:无附件
 
主   旨:所询有关性别平等教育法(以下简称性平法)第30条第3项规定适用疑义案,复如说明,请查照。
说   明:
 一、复贵府107年2月21日府教特字第1070048742号函。
 二、依性平法第21条第3项规定,学校处理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事件(以下简称校园性别事件),应将事件交由学校所设之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性平会)调查处理;第30条复规定,学校之性平会处理该等事件时得成立调查小组调查之,必要时,部分小组成员得外聘。原立法意旨系考量该等事件通常涉及性别意识及相关专业问题,故调查者应具有性别平等意识,部分成员也应具有专业背景。倘学校或主管机关之性别平等教育之委员人数众多或专业背景不足,为有效进行案件之调查,爰规定学校性平会得成立调查小组,并规定调查小组组成之专业背景、性别平等意识及性别比例。另恐学校调查小组相关专业人力不足,爰规定部分小组成员得外聘。
 三、依现行校园性别事件调查实务现况,学校或主管机关性平会基于回避、公正性及专业性等考量,避免校内成员与行为人之情谊或共事关系影响事件之调查与评议,或校内人员自行回避担任调查小组成员、当事人主张校内多数人员应回避等原因,常见学校组成符合性别比例与调查专业,但小组成员全为学校人员或性平会委员以外之调查小组。查性平法立法之时,尚无法穷举校园内之各种状况,虽定有「必要时,部分小组成员得外聘」之规定,倘学校基于调查事件之专业、公正及有效性,确有顾虑情谊与共事之考量而有所回避,其组成全为「学校人员或性平会委员」以外成员之调查小组,尚未违反性平法第30条所定成立调查小组,以有效进行事件调查之立法目的,自应予尊重。
 四、为杜此调查小组组成之相关争议,本部业依行政院105年7月1日院台诉字第1050165472号函规定,刻正研修性平法第30条第2项后段规定中。
 五、副本抄送各级学校及各地方政府知照。
正   本:彰化县政府
副   本:各公私立大专校院、国立暨私立(不含北高新北台中桃园五市)高级中等学校、各直辖市政府教育局及各县市政府(彰化县政府除外)、各国立国民小学、教育部国民及学前教育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