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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 别︰普通件 | 地 址︰10051台北市中山南路5号 | ||||||||
密 等︰普通 | 传 真 :(02)33437834 | ||||||||
来 文 机 关︰教育部 | 联络人 :高瑞莲 | ||||||||
来 文 字 号︰台教学(三)字第1070029022号 | 电 话 :(02)77367823 | ||||||||
发 文 日 期︰2018-03-23 | 署 名︰ | ||||||||
附 件:无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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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所询有关性别平等教育法(以下简称性平法)第30条第3项规定适用疑义案,复如说明,请查照。 | |||||||||
说 明: 一、复贵府107年2月21日府教特字第1070048742号函。 二、依性平法第21条第3项规定,学校处理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事件(以下简称校园性别事件),应将事件交由学校所设之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性平会)调查处理;第30条复规定,学校之性平会处理该等事件时得成立调查小组调查之,必要时,部分小组成员得外聘。原立法意旨系考量该等事件通常涉及性别意识及相关专业问题,故调查者应具有性别平等意识,部分成员也应具有专业背景。倘学校或主管机关之性别平等教育之委员人数众多或专业背景不足,为有效进行案件之调查,爰规定学校性平会得成立调查小组,并规定调查小组组成之专业背景、性别平等意识及性别比例。另恐学校调查小组相关专业人力不足,爰规定部分小组成员得外聘。 三、依现行校园性别事件调查实务现况,学校或主管机关性平会基于回避、公正性及专业性等考量,避免校内成员与行为人之情谊或共事关系影响事件之调查与评议,或校内人员自行回避担任调查小组成员、当事人主张校内多数人员应回避等原因,常见学校组成符合性别比例与调查专业,但小组成员全为学校人员或性平会委员以外之调查小组。查性平法立法之时,尚无法穷举校园内之各种状况,虽定有「必要时,部分小组成员得外聘」之规定,倘学校基于调查事件之专业、公正及有效性,确有顾虑情谊与共事之考量而有所回避,其组成全为「学校人员或性平会委员」以外成员之调查小组,尚未违反性平法第30条所定成立调查小组,以有效进行事件调查之立法目的,自应予尊重。 四、为杜此调查小组组成之相关争议,本部业依行政院105年7月1日院台诉字第1050165472号函规定,刻正研修性平法第30条第2项后段规定中。 五、副本抄送各级学校及各地方政府知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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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本:彰化县政府 | |||||||||
副 本:各公私立大专校院、国立暨私立(不含北高新北台中桃园五市)高级中等学校、各直辖市政府教育局及各县市政府(彰化县政府除外)、各国立国民小学、教育部国民及学前教育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