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速 別︰普通件 | 地 址︰10051臺北市中山南路5號 | ||||||||
密 等︰普通 | 傳 真 :(02)33437834 | ||||||||
來 文 機 關︰教育部 | 聯絡人 :黃乙軒 | ||||||||
來 文 字 號︰臺教學(三)字第1080112231號 | 電 話 :(02)77367819 | ||||||||
發 文 日 期︰2019-08-20 | 署 名︰ | ||||||||
附 件:無附件 |
|||||||||
主 旨:有關學校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之課後社團人員、代理代課鐘點教師或其他外聘非正式教師人員,涉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處理程序事宜,詳如說明,請查照。 | |||||||||
說 明: 一、復108年7月26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80083099A號函。 二、有關學校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之課後社團人員、代理代課鐘點教師或其他外聘非正式教師人員,倘同時於多所學校服務,並涉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7條之1第9項規定情形(於調查程序予以暫時停聘)者,事件管轄學校應依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11條第1項規定,通知其他行為人現所屬學校派代表參與調查;其他行為人現所屬學校依性平法第27條之1第3項規定,於查證「事件管轄學校調查結果」屬實前,依同條第9項規定,併予以暫時停聘。 |
|||||||||
正 本: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 |||||||||
副 本: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教育局(處)、各公私立大專校院、各國立國民小學、本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