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教育部函知有关学校聘任、任用、进用或运用之课后社团人员、代理代课钟点教师或其他外聘非正式教师人员,涉及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事件调查处理程序事宜,请查照。

  • 2019-08-21
速   别︰普通件 地 址︰10051台北市中山南路5号
密   等︰普通 传 真 :(02)33437834
来 文 机 关︰教育部 联络人 :黄乙轩
来 文 字 号︰台教学(三)字第1080112231号 电 话 :(02)77367819
   
发 文 日 期︰2019-08-20 署   名︰
附   件:无附件
 
主   旨:有关学校聘任、任用、进用或运用之课后社团人员、代理代课钟点教师或其他外聘非正式教师人员,涉及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事件调查处理程序事宜,详如说明,请查照。
说   明:
 一、复108年7月26日台教国署学字第1080083099A号函。
 二、有关学校聘任、任用、进用或运用之课后社团人员、代理代课钟点教师或其他外聘非正式教师人员,倘同时于多所学校服务,并涉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事件,有性别平等教育法第27条之1第9项规定情形(于调查程序予以暂时停聘)者,事件管辖学校应依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防治准则第11条第1项规定,通知其他行为人现所属学校派代表参与调查;其他行为人现所属学校依性平法第27条之1第3项规定,于查证「事件管辖学校调查结果」属实前,依同条第9项规定,并予以暂时停聘。
正   本:教育部国民及学前教育署
副   本:各直辖市及县市政府教育局(处)、各公私立大专校院、各国立国民小学、本部学生事务及特殊教育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