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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發 文 號︰1080008979 | 聯 絡 方 式 | ||||||||
速 別︰普通件 | 地 址︰10051臺北市中山南路5號 | ||||||||
密 等︰普通 | 傳 真 :(02)33437834 | ||||||||
來 文 機 關︰教育部 | 聯絡人 :高瑞蓮 | ||||||||
來 文 字 號︰臺教學(三)字第1080088013號 | 電 話 :(02)77367823 | ||||||||
發 文 日 期︰2019-06-21 | 署 名︰ | ||||||||
附 件:事件處理說明一覽表(第11項) 1. b6d51fd04d919e010fb1c3312a67e6dc_0088013A00_ATTCH5.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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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修正本部就各級學校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說明一覽表第11項所列調查相關費用支給說明(如附件),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 |||||||||
說 明: 一、依據彰化縣政府108年5月23日府教特字第1080174605號函,其為鼓勵學校內人員接受調查人員培訓並積極參與調查工作,認以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撰寫調查報告者得支予撰稿費,建請修正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以下簡稱支給要點)。 二、本部於108年6月4日轉請行政院主計總處審酌修正支給要點中有關稿費之支給規定,經該總處於108年6月13日以主預教字第1080101375號函復以,依支給要點第8點規定,各機關學校人員處理與本機關學校業務有關文件資料之撰稿、譯稿、編稿及審查等工作,或應邀機關學校指派代表審查本機關學校召開會議之資料等,不得支給稿費。以校園性別事件處理係學校依法應辦事項,校內人員應學校指派擔任調查小組成員並撰寫調查報告,屬其業務執掌範圍,基於不重複支領原則,不得支給稿費。 三、爰依該總處上開說明與107年12月18日修正之支給要點規定,及本部103年8月11日臺教學(三)字第1030114831號函(諒達,針對學校指派參與調查人員出費之支領說明),修正本部就各級學校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說明一覽表第11項所列之調查費支給說明,請據以辦理。修正內容摘述如下: (一)每次調查會議出席費以2,500元為上限。 (二)被害人現就讀學校指派校內代表參與調查者,自行比照事件管轄學校人員處理補休或加班費。外聘專家學者參與調查者,則自行支應出席費。 (三)調查報告撰稿費支給標準調整為每千字680元至1,020元。事件管轄學校及被害人學校人員不得支領撰搞費。 (四)外聘專家學者由邀請學校依支給要點第6點規定,覈實支給交通費及住宿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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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本:各公私立大專校院、國立暨私立(不含北高新北臺中桃園五市)高級中等學校、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各國立國民小學 | |||||||||
副 本:行政院主計總處、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本部林常次室、會計處、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5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