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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发 文 号︰1080008979 | 联 络 方 式 | ||||||||
速 别︰普通件 | 地 址︰10051台北市中山南路5号 | ||||||||
密 等︰普通 | 传 真 :(02)33437834 | ||||||||
来 文 机 关︰教育部 | 联络人 :高瑞莲 | ||||||||
来 文 字 号︰台教学(三)字第1080088013号 | 电 话 :(02)77367823 | ||||||||
发 文 日 期︰2019-06-21 | 署 名︰ | ||||||||
附 件:事件处理说明一览表(第11项) 1. b6d51fd04d919e010fb1c3312a67e6dc_0088013A00_ATTCH5.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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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修正本部就各级学校处理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事件说明一览表第11项所列调查相关费用支给说明(如附件),请查照并转知所属。 | |||||||||
说 明: 一、依据彰化县政府108年5月23日府教特字第1080174605号函,其为鼓励学校内人员接受调查人员培训并积极参与调查工作,认以学校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委员撰写调查报告者得支予撰稿费,建请修正中央政府各机关学校出席费及稿费支给要点(以下简称支给要点)。 二、本部于108年6月4日转请行政院主计总处审酌修正支给要点中有关稿费之支给规定,经该总处于108年6月13日以主预教字第1080101375号函复以,依支给要点第8点规定,各机关学校人员处理与本机关学校业务有关文件资料之撰稿、译稿、编稿及审查等工作,或应邀机关学校指派代表审查本机关学校召开会议之资料等,不得支给稿费。以校园性别事件处理系学校依法应办事项,校内人员应学校指派担任调查小组成员并撰写调查报告,属其业务执掌范围,基于不重复支领原则,不得支给稿费。 三、爰依该总处上开说明与107年12月18日修正之支给要点规定,及本部103年8月11日台教学(三)字第1030114831号函(谅达,针对学校指派参与调查人员出费之支领说明),修正本部就各级学校处理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事件说明一览表第11项所列之调查费支给说明,请据以办理。修正内容摘述如下: (一)每次调查会议出席费以2,500元为上限。 (二)被害人现就读学校指派校内代表参与调查者,自行比照事件管辖学校人员处理补休或加班费。外聘专家学者参与调查者,则自行支应出席费。 (三)调查报告撰稿费支给标准调整为每千字680元至1,020元。事件管辖学校及被害人学校人员不得支领撰搞费。 (四)外聘专家学者由邀请学校依支给要点第6点规定,覈实支给交通费及住宿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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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本:各公私立大专校院、国立暨私立(不含北高新北台中桃园五市)高级中等学校、各直辖市政府教育局及各县市政府、各国立国民小学 | |||||||||
副 本:行政院主计总处、教育部国民及学前教育署、本部林常次室、会计处、学生事务及特殊教育司(5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