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教育部函知有關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涉及校園性騷擾、性侵害或性霸凌事件時,其調查及輔導程序,請查照。

  • 20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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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 文 日 期︰2020-01-15 署   名︰
附   件:
 
主   旨:有關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涉及校園性騷擾、性侵害或性霸凌事件時,其調查及輔導程序應依照性別平等教育法、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及本部相關函釋辦理,俾利類似案件發生時調查及輔導工作之一致,餘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
 一、本部體育署107年3月14日臺教體署學(一)字第1070009051號函所附「學校專任運動教練涉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案件聘任、管理及輔導作業流程表」予以廢止。
 二、有關各級學校對於所屬專任運動教練涉及不當管教案件時,請依據行政程序法第33條第1項之迴避原則,避免由同一人擔任該案之輔導人員及調查人員,以免調查及輔導工作之衝突。
正   本: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各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各私立高級中學、各公私立大專校院
副   本:本部學務特教司、教育部體育署學校體育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