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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 文 機 關︰教育部 | |||||||||
來 文 字 號︰臺教學(三)字第1050051615號 | |||||||||
發 文 日 期︰2016-04-18 | |||||||||
附 件:性侵害犯罪事件通報表、兒童少年保護及高風險家庭通報表、身心障礙者保護事件通報表、老人保護事件通報表、18歲以上未同居親密關係暴力事件轉介表、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通報表適用原則 1. 03e4193bc8762899d7bea3aa2faaa85b_1050051615_Attach1.docx 2. 03e4193bc8762899d7bea3aa2faaa85b_1050051615_Attach2.doc 3. 03e4193bc8762899d7bea3aa2faaa85b_1050051615_Attach3.doc 4. 03e4193bc8762899d7bea3aa2faaa85b_1050051615_Attach4.doc 5. 03e4193bc8762899d7bea3aa2faaa85b_1050051615_Attach5.doc 6. 03e4193bc8762899d7bea3aa2faaa85b_1050051615_Attach6.doc 7. 03e4193bc8762899d7bea3aa2faaa85b_1050051615_Attach7.doc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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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轉知衛生福利部函頒各類保護性事件通報表(如附件),除「性侵害犯罪事件通報表」及「身心障礙者保護事件通報表」,自105年5月1日起適用,其餘通報表單自即日起適用,請查照並轉知所屬人員據以運用。 | |||||||||
說 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05年4月13日衛部護字第1051460470號函辦理。 二、本案保護性通報表除「性侵害犯罪事件通報表」及「身心障礙者保護事件通報表」外,均已更新於該部「關懷e起來」網站(https://ecare.mohw.gov.tw/),各校可循現行線上通報之模式辦理。 三、案內新增表單為該部因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1條規定,新增「18歲以上未同居親密關係暴力事件轉介表」,該表單適用於被害人(學生)年齡為18歲以上,並經評估需社工介入協助時填具轉介(被害人年齡未滿18歲者,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規定進行通報,請參閱附件通報表適用原則)。 四、相關表單電子檔亦已上載於本部性別平等教育全球資訊網(https://www.gender.edu.tw/)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與處理之綜合性參考資料區,請逕行下載參考運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