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所詢有關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31條之期日疑義

  • 2016-08-09
來 文 機 關︰教育部 聯絡人 :高瑞蓮
來 文 字 號︰臺教學(三)字第1050095339號 電 話 :(02)77367823
   
發 文 日 期︰2016-08-04  
 
主   旨:所詢有關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31條之期日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
一、依據國立屏東大學105年7月7日屏大秘字第1050400237號函(併復)辦理。
二、有關期日之規定應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之規定。性平法第31條所定2個月內完成調查之起迄日,以學校書面通知受理之公文書日期之次日起算(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2項前段規定),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召開會議議決通過調查報告之日為迄日,以資明確該等期日之合算。
三、性平法第31條第3項所定2個月內之期程則指性平會通過該調查報告之次日起,將調查報告及處理(懲處)建議自行或移送權責機關完成議處決定後,於該期限內(2個月),將處理之結果(包含調查及議處結果),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申請人、行為人(前2者一併提供調查報告)及檢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