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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 別︰普通件 | 地 址︰10051臺北市中山南路5號 | ||||||||
密 等︰普通 | 傳 真 :02-33437834 | ||||||||
來 文 機 關︰教育部 | 聯絡人 :林沛雨 | ||||||||
來 文 字 號︰臺教學(三)字第1090006331號 | 電 話 :02-7736-7825 | ||||||||
發 文 日 期︰2020-01-14 | 署 名︰ | ||||||||
附 件:無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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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重申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2條、第14條、第17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請加強宣導,請查照。 | |||||||||
說 明: 一、茲重申旨揭性別平等教育法各項規定: (一)第12條: 1、學校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尊重及考量學生與教職員工之不同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並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 2、學校應訂定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並公告周知。 (二)第14條: 1、學校不得因學生之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而給予教學、活動、評量、獎懲、福利及服務上之差別待遇。但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者,不在此限。 2、學校應對因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而處於不利處境之學生積極提供協助,以改善其處境。 (三)第17條: 1、學校之課程設置及活動設計,應鼓勵學生發揮潛能,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 2、國民中小學除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外,每學期應實施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或活動至少4小時。 3、高級中等學校及專科學校5年制前3年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 4、大專校院應廣開性別研究相關課程。 5、學校應發展符合性別平等之課程規劃與評量方式。 (四)同法施行細則第13條:本法第17條第2項所定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應涵蓋情感教育、性教育、認識及尊重不同性別、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性傾向教育,及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防治教育等課程,以提升學生之性別平等意識。 二、請加強宣導上開規定,以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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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本: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各公私立大學校院 | |||||||||
副 本:本部部長室、范政務次長室、林常務次長室、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