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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2018-11-06
來文機關︰ 教育部
來文字號︰ 臺教學(三)字第1070197406A號
主旨︰
為維護校園安全,保障學生受教權,本部重申學校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7條第4項規定,於任用、進用教育人員、專職、兼職人員前,查閱其有無性侵害犯罪及相關不適任紀錄,請轉知所屬依法落實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7條第4項規定:「學校任用教育人員或進用其他專職、兼職人員前,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規定,查閱其有無性侵害之犯罪紀錄,或曾經主管機關或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有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屬實並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解聘或不續聘者。」。
二、請各級教育主管機關督導學校依法確實辦理,並將辦理情形列入學校辦學績效考核項目,以善盡維護學生及校園安全之責任。
三、副本抄送公私立各大專校院,請就上開校內人員之任用、進用應依法查閱紀錄業務,指定綜整彙辦窗口單位,並提列為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會議之例行性重點報告事項。各校之辦理情形,將列入本部相關訪視及考核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