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 明: 一、依據111年2月24日行政院召開研商各相關機關配合「跟蹤騷擾防制法」施行之相關措施規劃會議結論辦理。 二、跟蹤騷擾防制法於110年12月1日公布,並訂於111年6月1日施行,經本部整合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之校園性騷擾防治事項,請依「行為辨識」、「人員適用」、「依法通報」及「調查保護」之處理機制及流程辦理: (一)事件適用性平法者:倘行為人及被害人之身分符合性平法第2條第7款規定,屬疑似校園性騷擾事件,應依法完成通報;續經依性平法申請調查或檢舉者,即由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依法調查處理、提供受教權等保護,並依法處置及提供輔導協 助。另有跟蹤騷擾情形者,學校得協助被害人向警察機關報案,續由警察機關受理及調查。 (二)事件未適用性平法者:倘行為人及被害人之身分未符合性平法第2條第7款規定,或被害人為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第2項規定之特定人有關之人,仍應辦理相關通報;並請警察機關依跟蹤騷擾防制法第4條第1項規定受理及調查,由學校依跟蹤騷擾防制法規定,執行被害人就學權益維護及輔導諮商支持。 三、副本抄送內政部、衛生福利部及勞動部,請惠予協助加強宣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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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本:各公私立大專校院、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 |||||||||
副 本:內政部、衛生福利部、勞動部(均含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