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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 别︰普通件 | 地 址︰10051台北市中山南路5号 | ||||||||
密 等︰普通 | 传 真 :(02)33437834 | ||||||||
来 文 机 关︰教育部 | 联络人 :黄乙轩 | ||||||||
来 文 字 号︰台教学(三)字第1080112231号 | 电 话 :(02)77367819 | ||||||||
发 文 日 期︰2019-08-20 | 署 名︰ | ||||||||
附 件:无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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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有关学校聘任、任用、进用或运用之课后社团人员、代理代课钟点教师或其他外聘非正式教师人员,涉及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事件调查处理程序事宜,详如说明,请查照。 | |||||||||
说 明: 一、复108年7月26日台教国署学字第1080083099A号函。 二、有关学校聘任、任用、进用或运用之课后社团人员、代理代课钟点教师或其他外聘非正式教师人员,倘同时于多所学校服务,并涉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事件,有性别平等教育法第27条之1第9项规定情形(于调查程序予以暂时停聘)者,事件管辖学校应依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防治准则第11条第1项规定,通知其他行为人现所属学校派代表参与调查;其他行为人现所属学校依性平法第27条之1第3项规定,于查证「事件管辖学校调查结果」属实前,依同条第9项规定,并予以暂时停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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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本:教育部国民及学前教育署 | |||||||||
副 本:各直辖市及县市政府教育局(处)、各公私立大专校院、各国立国民小学、本部学生事务及特殊教育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