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111年3月18日本部诉愿审议委员会第474次会议附带决议及113年9月26日本部第11届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性平会)第3次委员大会决议事项办理。
二、查性平法第26条第2项序文规定略以:「学校、主管机关或其他权责机关为校园性别事件之惩处时,应命行为人接受心理谘商与辅导之处置。」次查校园性别事件防治准则第31条第3项规定略以:前项处置应由该惩处之学校或主管机关性平会讨论决定行为人接受心理谘商与辅导之性质、执行单位或人员、执行方式、执行期间及费用之支应事宜。为符合行政处分之明确性原则,须由性平会议决行为人接受心理谘商与辅导之时数执行量。
三、学校或主管机关性平会召开会议审议调查小组所提交之调查报告时,得视需要邀请学校辅导谘商单位派具有性别平等意识之心理谘商或专业辅导人员(包括学生辅导法第3条所定之专任辅导教师及学校专业辅导人员)列席会议参与讨论,依据行为人校园性别事件样态予以专业评估,得以决议行为人应接受至少○小时之谘商辅导。
四、至依性平法第25条规定,于事件处理过程即提供当事人(行为人)心理谘商与辅导之专业辅导人员,除非有当事人主张应更换专业辅导人员之事由外,基于专业信赖原则,后续调查属实时担任性平法第26条第2项规定「应命行为人接受心理谘商与辅导之处置」执行人员,宜为同一位专业辅导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