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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文 机 关︰教育部 | |||||||||
来 文 字 号︰台教学(三)字第1050051615号 | |||||||||
发 文 日 期︰2016-04-18 | |||||||||
附 件:性侵害犯罪事件通报表、儿童少年保护及高风险家庭通报表、身心障碍者保护事件通报表、老人保护事件通报表、18岁以上未同居亲密关系暴力事件转介表、家庭暴力事件通报表、通报表适用原则 1. 03e4193bc8762899d7bea3aa2faaa85b_1050051615_Attach1.docx 2. 03e4193bc8762899d7bea3aa2faaa85b_1050051615_Attach2.doc 3. 03e4193bc8762899d7bea3aa2faaa85b_1050051615_Attach3.doc 4. 03e4193bc8762899d7bea3aa2faaa85b_1050051615_Attach4.doc 5. 03e4193bc8762899d7bea3aa2faaa85b_1050051615_Attach5.doc 6. 03e4193bc8762899d7bea3aa2faaa85b_1050051615_Attach6.doc 7. 03e4193bc8762899d7bea3aa2faaa85b_1050051615_Attach7.doc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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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转知卫生福利部函颁各类保护性事件通报表(如附件),除「性侵害犯罪事件通报表」及「身心障碍者保护事件通报表」,自105年5月1日起适用,其馀通报表单自即日起适用,请查照并转知所属人员据以运用。 | |||||||||
说 明: 一、依据卫生福利部105年4月13日卫部护字第1051460470号函办理。 二、本案保护性通报表除「性侵害犯罪事件通报表」及「身心障碍者保护事件通报表」外,均已更新于该部「关怀e起来」网站(https://ecare.mohw.gov.tw/),各校可循现行线上通报之模式办理。 三、案内新增表单为该部因应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1条规定,新增「18岁以上未同居亲密关系暴力事件转介表」,该表单适用于被害人(学生)年龄为18岁以上,并经评估需社工介入协助时填具转介(被害人年龄未满18岁者,应依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第53条规定进行通报,请参阅附件通报表适用原则)。 四、相关表单电子档亦已上载于本部性别平等教育全球资讯网(https://www.gender.edu.tw/)校园性别事件防治与处理之综合性参考资料区,请迳行下载参考运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