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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文 机 关︰教育部 | |||||||||
来 文 字 号︰台教学(三)字第1040174118C号 | |||||||||
发 文 日 期︰2016-02-15 | |||||||||
附 件:发布令影本、教育部处理违反性别平等教育法事件处理程序及裁罚基准 1. 310904400Q0000000_0174118CA0C_ATTCH3.doc 2. 310904400Q0000000_0174118CA0C_ATTCH7.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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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教育部处理违反性别平等教育法事件处理程序及裁罚基准」第4点,业经本部于中华民国105年2月15日以台教学(三)字第1040174118B号令修正发布,兹检送发布令影本(含附件)1份,请查照。 | |||||||||
说 明: 一、旨揭裁罚基准第4点(第9项)修正说明如下: (一)适度放宽延误时间量度,上限由96小时(4日)调整为168小时(7日)。 (二)该人员到职次日起2个月内发生延误通报情事:有鉴于新任人员尚未具足通报法令知能,爰予减轻处罚。 (三)延误未满168小时,期间内遇有通报分类之紧急事件或甲级事件:依据现行校安通报等级,疑似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事件属乙级事件,如遇有紧急或甲级事件应优先处理,考量通报人员于校园因应之急迫性,爰予减轻处罚。 (四)已进行社政通报且获其他相关单位介入处理:衡酌通报目的系为重视事件之处置,且已进行社政通报显见未有隐匿之意图,爰予减轻处罚。 二、本裁罚基准电子档已公告于本部主管法规查询系统(http://edu.law.moe.gov.tw/),请迳查询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