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条之1自105年2月4日施行

  • 2016-02-04
来 文 机 关︰教育部
来 文 字 号︰台教学(三)字第1050009235号
发 文 日 期︰2016-02-04
附   件:1050112--63-1准备会议纪录   1.  310904400Q0000000_1050009235_Attach1.docx
主   旨:家庭暴力防治法(下简称本法)第63条之1自105年2月4日施行,有关事件之通报及处理,请依说明办理并转知所属,请查照。
说   明:
一、依据卫生福利部105年1月18日卫部护字第1051460071号函送「研商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条之1施行前之配套措施及相关准备工作会议」纪录办理。
二、本法修正条文前经本部于104年3月10日以台教学(三)字第1040030238号函(谅达)转知,并请各学校列入法规宣导在案,先予叙明。
三、前开会议决议事项,有关16岁以上学生发生亲密关系暴力事件之通报及处理,摘录如下,请据以办理并周知:
(一)16岁以上亲密关系暴力案件之通报:
1、第63条之1新增条文并无本法第50条责任通报之准用,惟为避免基层责任通报人员混淆,参采会议中讨论意见,由该部酌修现行相关通报表单,提供是类案件使用。另为尊重当事人自主意愿,请通报人员于通报单「协助事项及相关意见」字段落实注记被害人接受社工介入协助之意愿,俾作为社工开案评估及连结后续相关服务资源。
2、依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第49条第2款规定,任何人对于儿童及少年不得有身心虐待之行为,爰16岁以上未满18岁之人发生亲密关系暴力事件,依儿少保护案件进行法定通报。
(二)是类被害人验伤等相关费用之处理:第63条之1适用对象,虽未准用本法第58条(核发被害人之补助事项),但各直辖市、县(市)政府可迳决定是否提供此类被害人相关补助,或由社政人员视个案状况为其连结其他福利资源协助。
(三)其他有关被害人求助、保护令声请、审理至保护令核发、执行等阶段系各权责单位之共通性原则,则请详会议纪录(如附件p.8-13)。
四、另为协助学校处理是类案件,本部刻正办理委讬编制校园亲密关系暴力事件实务处理手册,编制过程将邀集学校人员参与焦点座谈,届时请收到本部通知之学校派员配合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