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导】处理未满18岁学生间疑似校园性骚扰事件,因先询问社政单位后未予通报致生遭受裁罚情事】

  • 2016-11-30
来 文 机 关︰教育部 联络人 :高瑞莲
来 文 字 号︰台教学(三)字第1050165485A号 电 话 :(02)77367823
   
发 文 日 期︰2016-11-29 署   名︰
附   件:性骚扰通报相关函释1.  1c8f710e783021280488b932b995b916_0165485AA0C_ATTCH1.pdf
主   旨:近期发生学校人员处理未满18岁学生间疑似校园性骚扰事件,因先询问社政单位后未予通报致生遭受裁罚情事,仍请本权责加强宣导应依法通报事宜,请查照并转知所属。
说   明:
一、依据本部(国民及学前教育署)105年11月14日台教国署学字第1050117293号函(并复)办理。
二、有关未满18岁之儿童及少年发生性骚扰事件之通报,前经本部依据前内政部儿童局94年7月6日童保字第0940053249号、97年9月23日童保字第0970053335号、97年10月2日童保字第0970053339号及98年3月30日童保字第0980053069号函释示(如附件),明文周知教育人员知悉儿童及少年遭受性骚扰应属违反儿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0条第14款规定之行为(现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第49条第17款),属「其他对儿童及少年或利用儿童及少年犯罪或为不正当之行为」,应依同法于24小时内通报直辖市、县(市)政府主管机关,俾及时保护遭受危害身心安全或健康之儿童及少年。
三、依据上开规定,请学校通报权责人员于「关怀e起来」网站点选「线上通报保护事件」,于通报指引页面勾选「未满18岁」、「对儿少不当行为或儿少为不当行为」后,再点选「儿少保护事件通报」表单进行通报。
四、现行社政单位人员依卫生福利部105年6月1日「105年度儿童及少年保护责任通报品质提升研商会议」决议,告知学校人员无须通报乙节,本部业于105年7月18日以台教学(三)字第1050082940号函,请卫生福利部厘清是否变更历年见解,并请该部具体规范通报标准,于该部尚未有明确通知前,仍应维持现行儿童及少年遭受疑似性骚扰情事应予法定通报之作法,并请加强宣导,以避免学校人员因延迟通报遭受裁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