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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文 机 关︰教育部 | |||||||||
来 文 字 号︰台教学(三)字第1050186006号 | |||||||||
发 文 日 期︰2017-01-16 | |||||||||
主 旨:学生怀孕无分就读日校或进修学校(夜校),其受教权均受性别平等教育法(以下简称性平法)第14-1条保障,请各校依法落实维护怀孕学生之受教权,提供必要之协助,并加强宣导,请查照。 | |||||||||
说 明: 一、依据卫生福利部社会及家庭署105年12月6日召开「105年度未成年怀孕少女处遇及未成年父母支持服务业务检讨与联系会议」之决议办理。 二、查性平法第2条第2款所定「学校」,系指公私立各级学校;同法第14-1条明定「学校应积极维护怀孕学生之受教权,并提供必要之协助」;又依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防治准则第9条规定,「学生」系指具有学籍、接受进修推广教育者或交换学生。爰学生怀孕无分就读日校或进修学校(夜校),均受性平法第14-1条保障,先予叙明。 三、学校于发现未成年学生怀孕时,应依本部所定「学生怀孕受教权维护及辅导协助要点」(104年8月5日台教学(三)字第1040093973C号函修正谅达)之规定,及该要点所定之「学生怀孕受教权维护及辅导协助注意事项」 及「学生怀孕受教权维护及辅导协助要点流程」,成立工作小组,由校长担任召集人,并指派学生辅导专责单位设立单一窗口,依学籍及成绩考查或评量等相关规定,采取弹性措施,并协调整合各网络资源,提供怀孕或育有子女之学生辅导、转介、安置、保健、就业、家庭支持、经济安全、法律协助及多元适性教育,以协助怀孕或育有子女学生完成学业。成年学生或已婚学生因怀孕而有相关需求者,得向学校申请协助,学校亦应依前开规定办理。 四、对于怀孕学生受教权之维护事宜,请加强宣导周知。并依上开要点第4点规定,请各级学校应依法实施性别平等教育暨性教育课程或活动,培养学生建立健康安全之性态度与行为,学习避免非预期怀孕之知能,并教导校园师生及家长对怀孕及育有子女之学生采取接纳、关怀之态度,以积极保障怀孕及育有子女学生之受教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