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传】不得用任何方法公开或揭露性侵害案件涉有足资识别被害人身分资讯

  • 2016-10-11
文 机 关︰教育部  
来 文 字 号︰台教学(三)字第1050137890号  
   
发 文 日 期︰2016-10-13  
附   件:1050930卫福部--性侵法第13条  1.  054a38b6a3f04a2f764f722006398126_1050137890_Attach1.pdf
主   旨:卫生福利部转知有关近日媒体、网际网络等报导、转载或其他任何方法公开或揭露性侵害案件涉有足资识别被害人身分资讯一案,请周知所属人员并加强宣导,请查照。
说   明:
一、依据卫生福利部105年9月30日卫部护字第1051461876号函办理。
二、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3条规定略以,..广播、电视、网际网络或其他媒体等不得报导或记载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资辨别被害人身分之资讯。但经有行为能力之被害人同意、检察官或法院依法认为有必要者,不在此限。前项以外之任何人不得以媒体或其他方法公开或揭露第1项被害人之姓名及其他足资识别身分之资讯。违反者依本法第13条之1规定,由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处以罚锾,并得命其限期移除内容、下架或其他必要之处置。
三、旨揭函文如附件,请列为重点宣导事项,提醒所属人员于网络上报导、转载或以其他方法公开或揭露性侵害案件,恐有违反前揭法律疑虑,请加强宣导,并维护被害人隐私,以免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