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释】为利学校通报之落实,性侵害案件应以知悉事件内容中至少有任一方当事人之身分资讯方需进行通报

  • 2016-04-18
来 文 机 关︰教育部  
来 文 字 号︰台教学(三)字第1050043324号  
   
发 文 日 期︰2016-03-31  
 
主   旨:为利学校通报之落实,性侵害案件应以知悉事件内容中至少有任一方当事人之身分资讯方需进行通报,请查照并转知所属。
说   明:
一、本案系依据本部105年2月18日召开「学校人员延迟通报裁罚疑义审查会议决议之建议,并提经卫生福利部105年3月14日召开研商订定「性侵害案件通报及分级分类处理办法」会议讨论确定(该部105年3月25日卫部护字第1051460405号函送会议纪录)。
二、上开卫生福利部召开之会议中,针对未满18岁之疑似性侵害犯罪事件,尚适用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倘以电话通报或匿名通报难以厘清行政责任,爰于上开通报办法仍维持「24小时内补送通报表」之规定;又该部说明未尽责任通报系指「知情而未通报」,爰请各级学校教育人员依该部通报表所定格式,至少应填写被害人或嫌疑人任一方之身分资讯,以利进行通报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