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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文 机 关︰教育部 | |||||||||
来 文 字 号︰台教人(一)字第1050072914号 | |||||||||
发 文 日 期︰2016-06-07 | |||||||||
主 旨:有关教育人员之雇主未尽性别工作平等法(以下简称性工法)中性骚扰防治义务之处理情形一案,请查照。 | |||||||||
说 明: 一、依卫生福利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推动小组(以下简称推动小组)第2届第2次会议决议事项办理。 二、依上开推动小组历次会议决议事项,有关教育人员之雇主未尽性工法中性骚扰防治义务者,经劳动部会同教育部意见认定,学校校长如未尽性工法中性骚扰防治义务者,得视情节与属性依教育人员任用条例、私立学校法等相关规定议处。 三、查性工法第13条规定:(第1项)雇主应防治性骚扰行为之发生。其僱用受僱者30人以上者,应订定性骚扰防治措施、申诉及惩戒办法,并在工作场所公开揭示。(第2项)雇主于知悉前条性骚扰之情形时,应采取立即有效之纠正及补救措施。(第3项)第1项性骚扰防治措施、申诉及惩戒办法之相关准则,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四、又查教育人员任用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教育人员为各公立各级学校校长……。」第31条规定:「(第1项)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为教育人员;其已任用者,应报请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准后,予以解聘或免职:……十三、行为违反相关法令,经有关机关查证属实。(第2项)教育人员有前项第13款规定之情事,除情节重大者及教师应依教师法第14条规定办理外,其馀经议决解聘或免职者,应并审酌案件情节,议决1年至4年不得聘任为教育人员,并报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定。(第3项)第1项教育人员为校长时,应由主管教育行政机关予以解聘……。」第41条规定:「私立学校校长、教师之任用资格及其审查程序,准用本条例之规定」。另私立学校校长依私立学校法第43条规定:「(第2项)校长经判决确定有罪,或严重违反教育法令,或有损师道情节重大者,学校法人应即解聘,并重新遴选校长,依各该法律规定聘任之。」 五、综上,学校校长如未尽性工法中性骚扰防治义务者,得视其情节依前开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