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释】有关参与国民教育阶段团体实验教育或机构实验教育内学生发生性别事件,是否适用性平法案

  • 2016-05-27
来 文 机 关︰教育部  
来 文 字 号︰台教学(三)字第1050061866号  
   
发 文 日 期︰2016-05-23  
 
主   旨:有关参与国民教育阶段团体实验教育或机构实验教育内学生发生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事件,是否适用性别平等教育法(以下简称性平法)案,请依说明办理并转知所属,请查照。
说   明:
一、依据台中市政府教育局105年5月2日中市教中字第1050032950号函(并复)办理。
二、查高级中等以下教育阶段非学校型态实验教育实施条例第15条规定:「参与国民教育阶段个人实验教育之学生,其学籍设于原学区学校;参与团体实验教育或机构实验教育之学生,其学籍设于受理办理实验教育申请之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指定之学校。」,爰参与实验教育之国民教育阶段学生既属具一般学校学籍之学生身分,则该等学生之间于实验教育团体或机构内发生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事件时,应属性平法第2条第7款所称之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事件(以下简称校园性别事件),又因该等团体或机构非属学校之性质,事件之通报与调查处理之管辖应属学生学籍之学校。
三、该等实验教育团体或机构知悉学生间发生校园性别事件时,应通知渠等学籍学校进行通报,并经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申请调查或经检举后,由行为人行为时所属之学籍学校依性平法之规定调查处理。为利后续相关辅导或教育处置之执行,事件管辖学校于事件调查过程,并应邀请学生所在之实验教育团体或机构参与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