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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文 字 号︰台教人(三)字第1040143906号
发 文 日 期︰2015-12-03
主 旨:有关教师法第14条第1项第9款及同条第4项与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防治准则第25条执行疑义一案,请依说明段办理,请查照。
说 明:
一、查教师法第14条规定:「(第1项)教师聘任后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续聘:……八、经学校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或依法组成之相关委员会调查确认有性侵害行为属实。九、经学校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或依法组成之相关委员会调查确认有性骚扰或性霸凌行为,且情节重大……。(第4项)教师涉有第1项第8款或第9款情形者,服务学校应于知悉之日起1个月内经教师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予以停聘,并静候调查。经调查属实者,由服务学校报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准后,予以解聘。……。」第14条之3第2款规定:「教师依第14条第4项规定停聘者,其停聘期间不发给本薪(年功薪),俟调查结果无此事实并回复聘任者,补发全部本薪(年功薪)。」
二、次查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防治准则(以下称防治准则)第25条规定:「(第1项)为保障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事件当事人之受教权或工作权,事件管辖学校或机关于必要时得依本法第23条规定,采取下列处置,并报主管机关备查:一、弹性处理当事人之出缺勤纪录或成绩考核,并积极协助其课业或职务,得不受请假、教师及学生成绩考核相关规定之限制。二、尊重被害人之意愿,减低当事人双方互动之机会。三、避免报复情事。四、预防、减低行为人再度加害之可能。五、其他性平会认为必要之处置。……(第3项)前2项必要之处置,应经性平会决议通过后执行。」
三、复查本部102年10月31日台教人(三)字第1020142773号函:「……学校知悉……教师涉有性骚扰或性霸凌事件,教师评审委员会应审酌相关事证,倘认申请(检举)之内容初步判定已属『情节重大』,涉案教师应暂时离开教学现场以利调查程序之进行,此时学校应依教师法第14条第4项规定,经教评会审议通过后,核予涉案教师暂时停聘静候调查之处置,……;如学校教评会经审酌相关事证,认申请(检举)之内容初步判定未达『情节重大』程度,经审议后未核予停聘之处置,倘嗣后性平会(调查小组)于调查后认定教师所涉性骚扰或性霸凌行为已属情节重大,学校仍应立即依教师法第14条第4项规定办理。」 四、另查本部99年12月29日台训(三)字第0990184700号函:「……教师疑涉性骚扰学生时,经学校性平会决议,为利调查程序进行,并降低师生互动机会,依防治准则第19条第1款(按:修正后为第25条)规定要求教师于调查期间应请假时,建议宜核给『事假』,并依教师请假规则等相关规定办理;俟调查结果无此事实时,该段事假期间不予扣薪,且不列入年终成绩考核事假日数计算。……。」
五、综上,教师法第14条第4项及防治准则第25条规定,系为避免涉及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行为之教师持续于校园中接触相关人员,影响学生受教权,同时兼顾教师个人权益。爰此,教师涉性骚扰行为时,视其涉案情节轻重而有不同处置方式:
(一)经学校教师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教评会)审酌相关事证,认申请(检举)之内容初步判定已达「情节重大」程度者,由学校核予停聘静候调查(停聘期间不发给本薪(年功薪),须俟调查结果无此事实并回复聘任者,始补发全部本薪(年功薪))。
(二)于教评会审议前,或经教评会审酌相关事证后,认申请(检举)之内容难以判定有「情节重大」之程度者,而学校认有离开教学现场之必要者,应依防治准则第25条规定,提经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性平会)决议通过后执行。如为核给事假接受调查(超过7日按日扣薪)者,俟调查结果无此事实时,该段事假期间不予扣薪,且不列入年终成绩考核事假日数计算。
(三)经教评会审酌相关事证,认申请(检举)之内容难以判定有「情节重大」之程度者,且学校亦认无离开教学现场之必要者,维持原有作息。
(四)上开(二)、(三)之情形,嗣后性平会或依法组成之相关委员会于调查后认定教师所涉性骚扰或性霸凌行为已属情节重大,教评会应立即依教师法第14条第4项规定办理审议停聘。
六、另经性平会或依法组成之相关委员会查证属实,合于教师法第14条第1项第8款或第9款规定部分,依教师法第14 条第4项后段规定,不需经教评会审议,应立即报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准后予以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