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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文 机 关︰教育部 | 联络人 :高瑞莲 | ||||||||
来 文 字 号︰台教学(三)字第1050169132号 | 电 话 :(02)77367823 | ||||||||
发 文 日 期︰2016-12-09 | 署 名︰ | ||||||||
附 件:无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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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学校处理教师涉及校园性骚扰或性霸凌事件,倘事件发生时被害人为就读专科学校或高中职阶段未满18岁之学生,请于调查报告载明事发时被害人之实际年龄,请查照并转知所属。 | |||||||||
说 明: 一、依本部教师解聘停聘不续聘专案审议小组105年度第4次审查会议决议办理。 二、有关调查报告应载明事发时被害人之实际年龄,系为并请学校厘清教师对被害人所为之性骚扰或性霸凌行为,是否属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儿权法)第49条各款所定之伤害儿童及少年身心之不正当行为。倘经调查认定教师涉及对未满18岁学生性骚扰或性霸凌属实,请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如属性骚扰或性霸凌属实且情节重大,请依教师法第14条第4项规定报请主管机关核准,予以解聘。 (二)如为性骚扰或性霸凌属实非属情节重大,或认定教师违反专业伦理之情形,倘认有违反儿权法疑义,建议先将调查报告初稿转请地方社政主管机关厘清确认有违反儿权法之事实,再录为调查报告援引之违法依据,并由性平会对学校提出依教师法第14条第1项第13款之惩处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