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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 别︰普通件 | 地 址︰10051台北市中山南路5号 | ||||||||
密 等︰普通 | 联络人 :高瑞莲 | ||||||||
来 文 机 关︰教育部 | 电话 :(02)77367823 | ||||||||
来 文 字 号︰台教学(三)字第1080014501号 | |||||||||
发 文 日 期︰2019-01-31 | 署 名︰ | ||||||||
附 件:调查结果通知书范例(加害人)、1080124卫福部文 1. 9f68cb1002b3e80c03990db8c9e8a2cb_1080014501_Attach1.doc 2. 9f68cb1002b3e80c03990db8c9e8a2cb_1080014501_Attach2.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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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卫生福利部函送修订性骚扰防治法适用之「性骚扰事件申诉成立通知书—加害人所属单位致加害人」之公文范例1份(如附件),转请参考运用并转知所属相关单位,请查照。 | |||||||||
说 明: 一、依据卫生福利部108年1月24日卫部护字第1081460108号函办理。 二、旨揭加害人性骚扰申诉成立之通知函,增加列明「逾期未提再申诉者,○○县/市政府将依性骚扰防治法第20条规定处新台币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锾。」,以告知倘性骚扰成立后续将依法裁处事宜,使加害人能预见倘性骚扰成立恐遭裁处罚锾之后果,以维护其权益。 三、旨揭书表之电子档置于该部保护服务司网站(首页>法规专区>相关书表>性骚扰防治),请迳行下载参考运用。 四、请各直辖市政府教育局及各县市政府并转知所辖幼儿园及补习班知照运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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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本:各公私立大专校院、国立暨私立(不含北高新北台中桃园五市)高级中等学校、各直辖市政府教育局及各县市政府、各国立国民小学、教育部国民及学前教育署、教育部青年发展署、教育部体育署、部属机关(构)及国家运动训练中心 | |||||||||
副 本:卫生福利部、本部人事处(含附件)、终身教育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