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旨︰本部重申各级学校应遵行「教育基本法」及「性别平等教育法」之相关规定案,请查照。
说明:
一、依「教育基本法」第6条第1项规定:「教育应本中立原则。」同条第2项规定:「学校不得为特定政治团体从事宣传或活动。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及学校亦不得强迫学校行政人员、教师及学生参加任何政治团体或活动。」
二、次依「性别平等教育法」第12条第1项规定:「学校应提供性别平等之学习环境,尊重及考量学生与教职员工之不同性别、性别特质、性别认同或性倾向,并建立安全之校园空间。」
三、公民投票之连署系公民行使政治权利之相关活动,爰请确依上开规定办理。教育应本中立原则,学校不得为特定政治团体从事宣传或活动,亦不得强迫学校行政人员、教师及学生参加任何政治团体或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