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教育部检送「性别平等教育法第30条第2项107年12月28日修正规定不得溯及适用参考因应措施」1份,请查照。

  • 2021-07-14
收 发 文 号︰1100008982 联 络 方 式  
速   别︰普通件 地 址︰10051台北市中山南路5号
密   等︰普通 传 真 :(02)33437834
来 文 机 关︰教育部 联络人 :黄乙轩
来 文 字 号︰台教学(三)字第1100085171号 电 话 :(02)77367819
   
发 文 日 期︰2021-07-13 署   名︰
附   件:参考因应措施

     1.  763ba6998717282ff98f6c7f1b592143_0085171A00_ATTCH1.pdf
主   旨:检送「性别平等教育法第30条第2项107年12月28日修正规定不得溯及适用参考因应措施」1份,请转知所属办理,请查照。
说   明:依据性别平等教育法第32条第3项规定及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110年5月7日109年度大字第5号裁定办理。
正   本:各公私立大专校院、各直辖市政府教育局及各县市政府、教育部国民及学前教育署
副   本:本部学生事务及特殊教育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