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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普通件 | 地 址︰10051台北市中山南路5号 | ||||||||
密 等︰普通 | 传 真 :(02)33437834 | ||||||||
来 文 机 关︰教育部 | 联络人 :高瑞莲 | ||||||||
来 文 字 号︰台教学(三)字第1070061751C号 | 电 话 :(02)77367823 | ||||||||
发 文 日 期︰2018-06-08 | 署 名︰ | ||||||||
附 件:解释令扫描档 1. b977ddd572bfa2962eff8caa718e4be1_0061751CA0C_ATTCH7.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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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检送性别平等教育法(以下简称性平法)第28条第2项但书及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防治准则(以下简称防治准则)第10条第1项但书规定解释令1份如附件,请查照并转所属知照。 | |||||||||
说 明: 一、依本部第8届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性平会)第1次委员会议(107年3月29日召开)决议事项办理。 二、依性平法第28条第2项及防治准则第10条第1项规定,事件之管辖属于行为人行为时所属学校,如行为人现职为学校首长时,考量学校首长身分之特殊性及公正性,不以行为时之身分(如其加害行为发生于担任教师或主任期间)区分管辖,而应依性平法第28条第2项但书及防治准则第10条第1项但书规定,概由现职学校所属主管机关管辖处理。 三、学校所属主管机关于接获上开校长为行为人之申请调查或检举案件时,应依性平法第21条第3项规定,将事件交由所设之性平会依性平法及防治准则之规定调查处理,于处理过程除应依同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以维护双方当事人权益外,并请积极提供疑似被害人友善之保护措施或其他协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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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本:各公私立大专校院、国立暨私立(不含北高新北台中桃园五市)高级中等学校、各直辖市政府教育局及各县市政府、各国立国民小学 | |||||||||
副 本:教育部国民及学前教育署、本部学生事务及特殊教育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