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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 别︰普通件 | 地 址︰10051台北市中山南路5号 | ||||||||
密 等︰普通 | 传 真 :02-33437834 | ||||||||
来 文 机 关︰教育部 | 联络人 :林沛雨 | ||||||||
来 文 字 号︰台教学(三)字第1090006331号 | 电 话 :02-7736-7825 | ||||||||
发 文 日 期︰2020-01-14 | 署 名︰ | ||||||||
附 件:无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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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重申性别平等教育法第12条、第14条、第17条及同法施行细则第13条规定,请加强宣导,请查照。 | |||||||||
说 明: 一、兹重申旨揭性别平等教育法各项规定: (一)第12条: 1、学校应提供性别平等之学习环境,尊重及考量学生与教职员工之不同性别、性别特质、性别认同或性倾向,并建立安全之校园空间。 2、学校应订定性别平等教育实施规定,并公告周知。 (二)第14条: 1、学校不得因学生之性别、性别特质、性别认同或性倾向而给予教学、活动、评量、奖惩、福利及服务上之差别待遇。但性质仅适合特定性别、性别特质、性别认同或性倾向者,不在此限。 2、学校应对因性别、性别特质、性别认同或性倾向而处于不利处境之学生积极提供协助,以改善其处境。 (三)第17条: 1、学校之课程设置及活动设计,应鼓励学生发挥潜能,不得因性别而有差别待遇。 2、国民中小学除应将性别平等教育融入课程外,每学期应实施性别平等教育相关课程或活动至少4小时。 3、高级中等学校及专科学校5年制前3年应将性别平等教育融入课程。 4、大专校院应广开性别研究相关课程。 5、学校应发展符合性别平等之课程规划与评量方式。 (四)同法施行细则第13条:本法第17条第2项所定性别平等教育相关课程,应涵盖情感教育、性教育、认识及尊重不同性别、性别特征、性别特质、性别认同、性倾向教育,及性侵害、性骚扰、性霸凌防治教育等课程,以提升学生之性别平等意识。 二、请加强宣导上开规定,以促进性别地位之实质平等,消除性别歧视,维护人格尊严,厚植并建立性别平等之教育资源与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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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本:各直辖市政府教育局及各县市政府、教育部国民及学前教育署、各公私立大学校院 | |||||||||
副 本:本部部长室、范政务次长室、林常务次长室、学生事务及特殊教育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