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教育部函知重申性别平等教育法第12条规定,请查照。

  • 2019-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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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文 日 期︰2019-01-22 署   名︰
附   件:无附件
 
主   旨:重申性别平等教育法第12条规定,学校应致力于友善环境之提供及维护,使各种性别、性别特质、性别认同或性倾向之学生,皆得以自由而充分地学习与发展自我,请查照。
说   明:
 一、依据本部第8届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第4次委员大会决议办理。
 二、查性别平等教育法于93年6月23日公布施行,该法第12条规定:「学校应提供性别平等之学习环境,尊重及考量学生与教职员工之不同性别、性别特质、性别认同或性倾向,并建立安全之校园空间。」
 三、为向社会大众说明性别平等教育之内容,本部业制作「教育部告诉您性别平等教育教什么」懒人包(网址:https://goo.gl/DVUf9m),内容包括静态档案及国语版、台语版及客语版之动态影片,请参考运用及宣导。
 四、另查教师法第16条第1项第8款规定:「教师依法执行职务涉讼时,其服务学校应延聘律师为其辩护及提供法律上之协助。」爰若教师依法进行相关教育之推动或教学而涉讼,应依上开规定办理。
 五、按十二年国民基本教育课程纲要,系依性别平等教育法等研拟,并经课程审议会审查通过后公布;有关国中小课纲,经国家教育研究院检视,并无同志之相关用语。复依据「国民教育阶段家长参与学校教育事务办法」规定,家长或学校家长会对学校所提供之课程规划、教学计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评量、辅导与管教学生方式、学校教育事务及其他相关事项有不同意见时,得向教师或学校提出意见。教师或学校于接获意见时,应主动沟通协调,认为家长意见有理由时,应主动修正或调整;认为无理由时,应提出说明,让家长了解教师或学校课程规划的原意。
正   本:各直辖市政府教育局及各县市政府、教育部国民及学前教育署、各公私立大专校院
副   本:国家教育研究院、本部学生事务及特殊教育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