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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 别︰最速件 | 地 址︰10051台北市中山南路5号 | ||||||||
密 等︰普通 | 传 真 :(02)33437834 | ||||||||
来 文 机 关︰教育部 | 联络人 :高瑞莲 | ||||||||
来 文 字 号︰台教学(三)字第1080108133号 | 电 话 :(02)77367823 | ||||||||
发 文 日 期︰2019-08-22 | 署 名︰ | ||||||||
附 件:无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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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为落实校园性侵害事件之防治及有效防堵涉有性侵害行为属实之学校人员,请各级学校依说明落实办理,并请各级主管机关加强督导考核学校,请查照。 | |||||||||
说 明: 一、重申学校校长、教师、职员及工友涉及校园性侵害事件,经学校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调查属实者,应依教育人员任用条例第31条、教师法第14条及性别平等教育法(以下简称性平法)第27条之1予以解聘、免职、终止契约关系或终止运用关系及通报不适任人员,以落实维护校园安全,保障学生之受教权。 二、上开人员涉犯性侵害之犯罪行为仍应予追究刑事责任,请学校依下列说明加强办理: (一)学校校长、教师、职员、工友疑似涉及对学生性侵害之事件,学校人员依性平法第21条第1项规定通报社政主管机关后,由社工人员依法联系及协助疑似被害人验伤及制作笔录,以连结性侵害案件之司法侦审程序。请学校于事件通报后,了解司法程序并提供相关协助,落实网络合作。 (二)依性平法第35条规定:「(第1项)学校及主管机关对于与本法事件有关之事实认定,应依据其所设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之调查报告。(第2项)法院对于前项事实之认定,应审酌各级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之调查报告。」,上开人员所涉对学生之疑似性侵害事件,经事件管辖学校或主管机关调查认定属实者,应请学校或主管机关将调查报告函送当地法院或地方检察署,以提供法官或检察官于案件侦审过程据以审酌。 三、依性平法第36条第1项第1款规定,学校校长、教师、职员或工友违反第21条第1项所定,未于24小时内,向学校及当地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通报者,处新台币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锾。第36条之1规定:「(第1项)学校校长、教师、职员或工友违反第21条第1项所定疑似校园性侵害事件之通报规定,致再度发生校园性侵害事件;或伪造、变造、湮灭或隐匿他人所犯校园性侵害事件之证据者,应依法予以解聘或免职。(第2项)学校或主管机关对违反前项规定之人员,应依法告发。」,爰请各级主管机关加强落实宣导并依法查处。 四、另依据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7条规定,各级中小学每学年应至少有4小时以上之性侵害防治教育课程,并应运用多元方式进行教学。针对该课程教学之落实,请各级主管机关督导学校课程发展委员会运用相关领域教学研究会,核实发展该课程之教学内容或多元之教学方式,教导学生建立性别平等意识、身体保护、防范与拒绝性侵害之技巧及相关权益与求助资讯等,以防范性侵害事件之发生。 五、公私立大专校院对于学生之性侵害防治教育及宣导,请运用课程或学校活动加强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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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本:各公私立大专校院、国立暨私立(不含北高新北台中桃园五市)高级中等学校、教育部国民及学前教育署、各直辖市政府教育局及各县市政府、各国立国民小学 | |||||||||
副 本:卫生福利部、法务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