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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文 机 关︰教育部 | 联络人 :黄乙轩 | ||||||||
来 文 字 号︰台教学(三)字第1070162328号 | 电 话 :(02)77367819 | ||||||||
发 文 日 期︰2018-09-26 | 署 名︰ | ||||||||
附 件:司法院秘书长函、法务部函 1. d5d1b0b5c557801b90fd6f5972fa7802_0162328A00_ATTCH1.pdf 2. d5d1b0b5c557801b90fd6f5972fa7802_0162328A00_ATTCH2.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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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法官及检察官不应担任性别平等教育法(下称性平法)第30条第2条所定调查小组成员,详如说明,请查照并转知所属知照。 | |||||||||
说 明: 一、依司法院秘书长106年9月1日秘台人三字第1060021591号函、法务部106年8月28日法人字第10608515870号函及本部107年9月6日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召集人第3次联席会议决议办理。 二、上开函示略以,调查小组之职权在于认定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事件是否成立,涉及具体事实之认定及个案之决定,且日后亦有争讼可能性,属法官法第16条第5款限制法官兼职之范畴,法官不得兼任之;另相关当事人日后就调查事件仍有提起刑事诉讼之可能,为免检察官违反法官法第89条第1项准用同法第16条有关兼职限制之规定,爰检察官不宜兼任「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调查专业人员」。 三、请主管机关及学校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依性平法第30条第2条规定成立调查小组时,其成员不得为现职法官及检察官,另性平法第32条所定申复程序亦适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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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本:教育部国民及学前教育署、各直辖市政府教育局及各县市政府、各公私立大专校院、各国立国民小学 | |||||||||
副 本:司法院、法务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