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教育部函知有关校园性平事件调查小组进行调查时,当事人或被调查人要求录音、录影及不配合调查时之建议处理方式,请查照。

  • 2019-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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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文 日 期︰2019-01-21 署   名︰
附   件:无附件
 
主   旨:有关校园性平事件调查小组进行调查时,当事人或被调查人要求录音、录影及不配合调查时之建议处理方式,请查照。
说   明:
 一、并复国立屏东大学107年12月24日屏大秘字第1070400384号函询事项。
 二、依性别平等教育法(以下简称性平法)第30条第4项规定:「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或调查小组依本法规定进行调查时,行为人、申请人及受邀协助调查之人或单位,应予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另依总统107年12月28日华总一义字第10700140861号令公布性平法相关修正条文,其中第36条第4项规定:「行为人违反第二十五条第六项不配合执行,或第三十条第四项不配合调查,而无正当理由者,由学校报请主管机关处新台币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锾,并得按次处罚至其配合或提供相关资料为止。但行为人为学校校长时,由主管机关迳予处罚。」请学校向事件当事人及其他协助调查之人说明上开法律之规定。若经书面通知送达程序,疑似行为人仍无正当理由不配合调查者,得依法函报本部裁罚。
 三、调查过程之录音、录影,参照行政程序法第64条规定,调查程序进行中之访谈应作成访谈纪录,为纪录之正确性,需以录音辅助之。至录影与否,建议学校审酌设备及经调查小组评估调查过程中确有蒐集影像作为事证之必要性而决定之。请调查小组向相关受访者说明调查访谈过程中录音(若需录影亦需说明理由),系为保障其陈述意见作成纪录之正确性,录音非需经渠同意(访谈后亦得至学校听录音档检阅访谈纪录之正确性)。另依性平法第22条规定:「当事人及检举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识身分之资料,除有调查之必要或基于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应予保密。」爰当事人或被调查人不得自行录音,以避免资讯外洩而干扰调查程序及影响调查结果,或衍生双方当事人间不必要之伤害。倘疑似行为人以受拒绝自行录音之要求而不配合调查,以其非属性平法第36条第4项之正当理由,仍得依该项规定函报本部裁罚。
 四、上开属程序释疑说明,并函各公私立大专校院、国立暨私立(不含北高新北台中桃园五市)高级中等学校、各直辖市政府教育局及各县市政府(请周知所属学校)、各国立国民小学知照。
正   本:各公私立大专校院、国立暨私立(不含北高新北台中桃园五市)高级中等学校、各直辖市政府教育局及各县市政府、各国立国民小学
副   本:教育部国民及学前教育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