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速 别︰普通件 | 地 址︰10051台北市中山南路5号 | ||||||||
密 等︰普通 | 传 真 :(02)33437834 | ||||||||
来 文 机 关︰教育部 | 联络人 :高瑞莲 | ||||||||
来 文 字 号︰台教学(三)字第1080101196号 | 电 话 :(02)77367823 | ||||||||
发 文 日 期︰2019-08-13 | 署 名︰ | ||||||||
附 件:无附件 |
|||||||||
主 旨:有关校园性别事件检举案重启调查小组系按性别平等教育法(以下简称性平法)107年12月28日修正前之第30条第3项规定组成,未有被害人现所属学校之代表,及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拒绝通知现就读学校派代表参与调查之程序疑义,请依说明办理并周知所属,请查照。 | |||||||||
说 明: 一、依据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08年7月9日新北教特字第1081223209号函询事项办理(并复)。 二、107年12月28日公布性平法修正条文,其中第30条第3项后段修正为:「事件当事人分属不同学校时,并应有被害人现所属学校之代表。」,究其修正意旨仍系考量为确保被害人接受适宜之教育辅导措施,爰规定调查小组之组成应有被害人现所属学校之代表。 三、所询案件系依原性平法第30条第3项后段规定:「双方当事人分属不同学校时,并应有申请人学校代表」(原案为检举案并无申请人之角色),原调查程序因未访谈被害人却作成事实认定,经申复审议结果认属重大瑕疵。重启调查后依程序从新原则,事件管辖学校应通知被害人现所属学校派代表参与调查,惟被害人要求不得通知现就读学校。 四、类此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愿意参与调查程序,但表达不得通知现就读学校、拒绝现就读学校提供辅导或参与调查之情形,依前开性平法第30条第3项修正规定,事件管辖学校应通知被害人现就读学校并请其派员参与调查,惟是否属强制规定,及被害人是否可拒绝现就读学校之辅导协助,参酌相关法规,说明如下: (一)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条揭示保护被害人权益,其他对于被害人之保护、资讯保密、尊重意愿等事项定于第10条至第19条。 (二)针对性侵害案件侦查处理过程对被害人之保护或尊重其意愿,卫生福利部定有「性侵害防治中心办理性侵害事件处理原则」、「性侵害案件减少被害人重复陈述作业要点」;法务部定有「检察机关侦办性侵害案件减少被害人重复陈述注意事项」,其中该注意事项第8点叙明内勤检察官受理性侵害告诉案件应对告诉人说明相关必要协助事项(包括心理辅导等),但该协助事项为被害人之权利而非义务,被害人仍可拒绝,且应尊重被害人之意愿而为相关之处理。 (三)究性平法第30条第3项后段修正规定,系为确保被害人接受适宜之教育辅导措施,审酌上开卫生福利部或法务部所定之避免被害人二度伤害、相关保护及尊重被害人意愿之法益及原则,学校提供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事件被害人适当之教育辅导措施,亦认属被害人之权利而非得规范或强迫被害人接受之义务,被害人有拒绝现所属学校提供辅导之权利。爰通知现就读学校提供辅导协助并派员参与调查,得认非属强制规定,事件管辖学校于调查程序中接获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表达其顾虑且要求不得通知现所属学校时,得予尊重,且得不通知现就读学校派员参与调查。惟针对被害人之辅导协助需要,事件管辖学校仍需妥适协助连结相关资源或迳予提供辅导资源。 |
|||||||||
正 本:各公私立大专校院、国立暨私立(不含北高新北台中桃园五市)高级中等学校、各直辖市政府教育局及各县市政府、各国立国民小学 | |||||||||
副 本:教育部国民及学前教育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