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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发 文 号︰1090000972 | 联 络 方 式 | ||||||||
速 别︰普通件 | 地 址︰10051台北市中山南路5号 | ||||||||
密 等︰普通 | 传 真 :(02)33437834 | ||||||||
来 文 机 关︰教育部 | 联络人 :黄乙轩 | ||||||||
来 文 字 号︰台教学(三)字第1090008404号 | 电 话 :(02)77367819 | ||||||||
发 文 日 期︰2020-01-30 | 署 名︰ | ||||||||
附 件:无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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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有关学校依性别平等教育法(以下称性平法)第30条第2项规定组成之调查小组成员,因调查程序而涉讼之权益保障及提供协助案,请转知所属,请查照。 | |||||||||
说 明: 一、依据108年8月16日本部第8届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以下称性平会)校园性别事件防治组第7次会议决议及108年12月24日修正发布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防治准则(以下称防治准则)办理。 二、学校依性平法第30条第2项规定组成之调查小组成员,倘因调查程序而涉讼,学校及所属主管机关应本权责提供协助,以维性平法调查程序之安定性。说明如下: (一)「因调查程序而涉讼」系指调查小组成员受所调查事件之当事人(含当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及委任代理人)或协助调查之人对渠提出诉讼,而列为被告。其协助参考「教师因公涉讼辅助办法」(以下称该办法)第7条规定,包括延聘律师为调查小组成员提供法律谘询、文书代撰、代理诉讼、辩护、交涉协商及其他法律事务上之必要服务。 (二)下列适用该办法者,迳依该办法办理辅助: 1、服务于事件管辖学校之专任教师,经事件管辖学校所聘担任调查小组成员者。 2、依性平法第30条第3项后段规定,双方当事人分属不同学校时,并应有申请人学校代表,以及依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防治准则第11条至第14条,有关各不同学校应派代表参与调查之情形,服务于被害人现所属学校或多名行为人相关学校之专任教师,代表所服务学校担任调查小组成员者。 (三)不适用该办法者,依性平法第10条及防治准则第21条第3项规定:「学校或主管机关针对担任调查小组之成员,应予公差(假)登记;其交通费或相关费用,由事件管辖学校或机关,及派员参与调查之学校支应。」请学 校于所编列之性别平等教育经费预算支应其涉讼所需相关费用,高级中等以下学校得依防治准则第36条规定,向学校所属主管机关申请补助;学校所属主管机关依防治准则第37条第3项规定,于学校调查处理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事件时,应对学校提供辅导协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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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本:各公私立大专校院、各直辖市政府教育局及各县市政府、教育部国民及学前教育署 | |||||||||
副 本:本部人事处、本部学生事务及特殊教育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