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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18-11-06
来文机关︰ 教育部
来文字号︰ 台教学(三)字第1070197406A号
主旨︰
为维护校园安全,保障学生受教权,本部重申学校应依性别平等教育法第27条第4项规定,于任用、进用教育人员、专职、兼职人员前,查阅其有无性侵害犯罪及相关不适任纪录,请转知所属依法落实办理,请查照。
说明︰
一、性别平等教育法第27条第4项规定:「学校任用教育人员或进用其他专职、兼职人员前,应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规定,查阅其有无性侵害之犯罪纪录,或曾经主管机关或学校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调查有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行为属实并经该管主管机关核准解聘或不续聘者。」。
二、请各级教育主管机关督导学校依法确实办理,并将办理情形列入学校办学绩效考核项目,以善尽维护学生及校园安全之责任。
三、副本抄送公私立各大专校院,请就上开校内人员之任用、进用应依法查阅纪录业务,指定综整汇办窗口单位,并提列为学校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会议之例行性重点报告事项。各校之办理情形,将列入本部相关访视及考核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