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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 别︰普通件 | 地 址︰10051台北市中山南路5号 | ||||||||
密 等︰普通 | 传 真 :(02)33437834 | ||||||||
来 文 机 关︰教育部 | 联络人 :高瑞莲 | ||||||||
来 文 字 号︰台教学(三)字第1070137796A号 | 电 话 :(02)77367823 | ||||||||
发 文 日 期︰2018-09-21 | 署 名︰ | ||||||||
附 件:无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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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有关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事件,及教师涉及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防治准则(以下简称防治准则)第7条所定违反专业伦理事件(以下统称校园性别事件),申请人及行为人不服学校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性平会)调查结果,提出申复及申诉程序相关疑义,请转知所属依说明办理,请查照。 | |||||||||
说 明: 一、依屏东县政府107年8月10日屏府教学字第10728534400号函询事项办理周知。 二、依性别平等教育法(以下简称性平法)第21条第3项、第30条第1项规定,校园性别事件之调查权限归属学校所设性平会。事件经学校调查处理完成,由学校依性平法第31条第3项规定通知处理结果(包含议处结果及事实认定),申请人及行为人对于前开处理结果不服者,自得依性平法第32条先提出申复,由学校依防治准则第31条规定 另组申复审议小组进行审议,倘审议结果发现调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足以影响原调查认定之新事实、新证据,得要求学校性平会应另组调查小组重新调查或请学校重为决定。另依同法第35条规定,对于与性平法事件有关之事实认定,应依据学校性平会之调查报告。 三、针对近期学校处理校园性别事件之申复、申诉程序及申诉评议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评会)评议范围疑义,说明如下: (一)按性平法第32条第1项及第34条第1项第1款规定,校园性别事件之申复,应俟该事件处理之结果作成,方得提起(教师案件之申复时点,并请依本部101年4月9日台训(三)字第1010039771号函办理);又申请人或行为人(为教师身分者)欲依教师法第29条第1项规定提起教师申诉,应俟申复结果作成后,方得就申复结果不服,提起教师申诉。故学校尚未通知处理结果(包含议处结果及事实认定,议处结果亦包括学校函报主管机关核准之议处决定)时,校园性别事件之申复程序尚未完结,申请人或行为人尚无从就调查程序中所为之调查报告不服而循序提起申复、申诉。 (二)次按性平法第35条第1项规定,学校或主管机关对于与性平法事件有关之事实认定,应依据性平会之调查报告。性平法既有明文,而性平会组成调查小组之专家委员亦均具有处理校园性别事件之专业背景,基于尊重其不可替代性、专业性及法令授权之专属性,应认该专家委员对于调查属实之行为判断,应有判断馀地之适用。故申评会于评议性平法有关申诉案件时,除有性平法第32条第3项情事,或其判断涉有违法情事,例如(1)性平会组织未合法(2)违反法定之正当程序(3)出于错误之事实认定或不完全之资讯(4)出于与事物无关之考量,亦即违反不当连结之禁止(5)有违一般公认之价值判断标准(6)违反相关法治国家应遵守之原理原则,如平等原则、公益原则等(7)法律概念涉及事实关系时,其涵摄明显错误(8)对法律概念之解释明显违背解释法则或牴触既存之上位规范等情形时,应于评议书指摘列明,发回学校重为适法之处置,否则即应尊重调查报告所为之事实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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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本:各公私立大专校院、国立暨私立(不含北高新北台中桃园五市)高级中等学校、各直辖市政府教育局及各县市政府、各国立国民小学 | |||||||||
副 本:教育部国民及学前教育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