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教育部函知学校校长涉及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事件经调查属实解聘案,其提起申复时点疑义案,详如内容。

  • 2018-11-06
来 文 机 关︰教育部 联络人 :高瑞莲
来 文 字 号︰台教学(三)字第1070188895号 电 话 :(02)77367823
   
发 文 日 期︰2018-11-05 署   名︰
附   件:无附件
 
主   旨:有关学校校长涉及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事件经调查属实解聘案,其提起申复时点疑义案,请查照并转知所属依说明办理。
说   明:
 一、依台东县政府107年10月11日府教学字第1070212533号函办理。
 二、有关申复时点(教师案件),本部前于101年4月9日以台训(三)字第1010039771号函示(谅达),学校依据教师法第14条之1规定,于作成教师解聘、停聘或不续聘之决议后,报请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准(教师涉及教师法第14条第1项第8款及第9款案件,系于学校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调查属实,即报解聘),并同时以书面附理由通知当事人时,当事人即得提起申复。本部并于103年5月12日修订之处理程序参考图中针对申复乙栏,建议学校就当事人提出申复与否或其申复结果,主动告知主管教育行政机关,以作为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审核案件之参考。
 三、如行为人为校长者,其涉及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事件,本部已于107年6月8日以台教学(三)字第1070061751号令释,依性别平等教育法(以下简称性平法)第28条第2项及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防治准则(以下简称防治准则)第10条第1项规定,行为人现职为学校首长时,概由现职学校所属主管机关管辖处理。另依教育人员任用条例第31条第3项规定,校长涉及前开事件(性侵害属实、性骚扰或性霸凌属实且情节重大),应由主管机关予以解聘。
 四、爰上开校长案件于现职学校所属主管机关之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性平会)完成调查并认定性侵害属实、性骚扰或性霸凌属实且情节重大者,即已造成应由主管教育行政机关依教育人员任用条例第31条规定予以解聘之处分效果,主管机关性平会于通过调查报告后,应先依性平法第25条第4项及防治准则第29条规定通知该当事人提出书面陈述意见,经性平会再次审议渠陈述意见,若未更动事实认定时,则由主管机关(性平会业务秘书单位)将该校长应解聘案件移送负责校长议处之权责单位审核解聘案,移送之同时并以书面通知该校长于收到通知次日起20日内,以书面具明理由向主管机关申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