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教育部函知学校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审议调查报告疑义案,复如说明,请查照并转知所属。

  • 2018-03-12

 

收 发 文 号︰1070003004 联 络 方 式  
速   别︰普通件 地 址︰10051台北市中山南路5号
密   等︰普通 传 真 :(02)33437834
来 文 机 关︰教育部 联络人 :高瑞莲
来 文 字 号︰台教学(三)字第1070026350号 电 话 :(02)77367823
   
发 文 日 期︰2018-03-09 署   名︰
附   件:无附件
 
主   旨:所询学校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性平会)审议调查报告疑义案,复如说明,请查照并转知所属。
说   明:
 一、依教育部国民及学前教育署107年2月13日台教国署学字第1070014867号函转贵局107年2月2日新北教特字第1070245934号函办理。
 二、查性别平等教育法(以下简称性平法)第21条第3项规定:「学校或主管机关处理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事件,应将该事件交由所设之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调查处理。」、第30条第2项及第3项规定:「(第2项)学校   或主管机关之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处理前项事件时,得成立调查小组调查之。(第3项)前项小组成员应具性别平等意识,女性人数比例,应占成员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必要时,部分小组成员得外聘。处理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事件所成立之调查小组,其成员中具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事件调查专业素养之专家学者之人数比例于学校应占成员总数三分之一以上,于主管机关应占成员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双方当事人分属不同学校时,并应有申请人学校代表。」,爰学校性平会调查处理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事件组成调查小组,其调查小组之成员可能即为性平会委员,该成员亦可能代表调查小组于性平会报告调查结果,其执行法定之工作内容并无回避疑义。惟如有具体事实,足认该性平会委员之职务执行上,有偏颇之虞时,当事人自得依行政程序法第33条规定申请回避。
 三、至性平会于审查调查报告时表决方式系采多数决抑或共识决方式乙节,查性平法第7条、第8条及第9条定有主管机关及学校性平会之组成规定,除人数、性别比例及组成成员代表性外,特别强调性别平等教育之专业或应具性别平等意识。性平法施行细则第8条并定有性别平等意识之定义;于此前提,性平会对于议案或调查报告之讨论,建议均应基于认同性别平等教育之价值与专业,对于会议讨论事项(无论议案或调查报告)采共识决之方式决议(遇争议情形需采多数决时,应请详为注明理由)。倘有无共识之议题,得另收录委员具体建议或论述意旨,纳入委员会议纪录(本部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暨各分组会议议事原则参照)。另学校性平会议决通过之调查报告及会议纪录均需陈报本部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事件回复填报系统,届时由各学校所属主管机关应本权责予以督导检核,以落实校园性别平等教育工作之推动。
 四、副本抄送各地方政府及学校知照办理。
正   本: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副   本:各公私立大专校院、国立暨私立(不含北高新北台中桃园五市)高级中等学校、各直辖市政府教育局及各县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教育局除外)、各国立国民小学、教育部国民及学前教育署